为什么必须保护Robots协议_0|专利代理机构排名

问:企业的促销产品需要分配新的商品标识代码吗?答:促销品是产品的一种暂时性的变动,并且和它的标准产品在市场中同时存在。下述情况的促销品应分配新的商品标识代码。影响了产品的净重和体积的促销品应该重新分配一个商品标识代码。例如,附上免费的额外赠品;产品的物流重量和体积的变化超过20%的促销品应该重新分配一个商品标识代码;包装上有明显减价字样的促销品应分配一个新的商品标识代码;季节性促销品应当分配一个新的商品标识代码。
一、从Spider程序到Robots协议 即使不是工程狮,关注互联网的人很少有不知道Robots协议。百度和360从2012年开战的搜索-屏蔽战把原本程序猿才知道的Robots协议变成媒体热词,北京一中院8月7日刚刚作出的一审判决让Robots协议在新闻里又火了一把。Robots协议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问题是3B案一系列法律问题中最大的争点,让我们先来了解Robots协议的内容和意义。 Robots协议和搜索引擎的爬虫程序(Spider)其实是一对同胞兄弟。1994年之前,谷歌、雅虎等代表的搜索引擎在互联网可以通过Spider直入网站管理后台,把所有网页信息系数收录。除了涉及隐私外,爬虫程序的反复收录在20年前对网站带宽也是不小的负载。荷兰工程师Martin Koster深感互联网丛林之乱,提出通过设立名为Robots规范的网站访问限制政策(Access Policy)体式格局在全互联网统一解决Spider无所不在所带来的威胁。Robots协议在技术实现上并不复杂,网站管理员只要按规则在网站根目录下创建Robots.txt的文本文件就可以禁止搜索爬虫收录指定网页内容。从早期的AltaVista、Infoseek到后来居上的Google 、Yahoo和美国以外的Baidu等各大搜索引擎都群体接受了Robots协议,避免和内容网站为Spider陷入一场危机。 二、规则可以受法律保护 反对3B案一审判决的理由集中在否定Robots协议的法律效力。Robots协议并不是法律,也没有被IETF、ITU和W3C等国际标准组织接纳。但国际标准也不是法律,逻辑上成为国际标准不等于自动享有法律保护。法律和规则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法律属于规则,而规则远远大于法律。百度是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起诉360,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就是通过列举加兜底的体式格局,在少数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外以原则性规定了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司法者的权限并不局限于寻找包含Robots协议内容的具体法条,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案情裁量违反Robots协议是否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违法并不需要将Robots协议上升为法律作为前提,违反规则就可能导致违反法律的结果。况且3B案发生背景之一,是被告奇虎360本身就通过签署《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承诺“遵守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和“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360在明确承认Robots协议约束力后又规避了协议,既是违法又构成违约。 法律之外的规则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是普遍现象。合同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自由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当然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八条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互联网广泛采用的Robots协议属于行业惯例,仅《合同法》就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等九个条款承认交易习惯的效力,如第九十二条就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权法》第85条也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根据法理及以上法条的规定,惯例完全有可能获得法定效力及执行力。3B案判决认可Robots协议的效力是法官依职权对Robots协议合法性进行认知的过程,并不存在法官造法或逾越职权创造新权利。 本身不是法律,法律效力的反对意见集中在两个原因, 法官的使命是发现法律而非制造法律。法院认可机器人协议,是创制法律(汪涌观点)?可探讨! 百度在360推出网络搜索后迅速启用Robots协议,在百度旗下的知道、贴吧、文库、百科等产品屏蔽了360爬虫。百度屏蔽360的产品基本属于用户创造内容类型的上传平台。百度对平台内容并不直接享有著作权,360因此质疑百度无权拒绝收录。但即使UGC平台身份也无碍百度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1]对相关内容享有作为汇编者的权利。在百度主张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情况下,举证责任更简化到证明原告合法投入因被告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及被告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或商业道德,而360强行利用百度网站内容已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互联网拒绝丛林法则 360在3B案中以百度滥用Robots协议作为抗辩,但换个角度看真正容易被滥用的倒是Spider程序。互联与分享是著作权概况查询。是指某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文档、源程序等内容;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状况,例如:发生转让、承受、变更、撤销、质押等著作权登记基本情况。近五年内的信息每题100元, 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信息)每题125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网络的基本性格,但信息的多元化也决定了很多情况下网络传播必须受到控制。不受Robots协议限制的Spider程序必然使互联网陷入严重混乱,网站后台隐私无法保护,网页更新的旧信息必须完全删除而不能仅仅屏蔽,音乐、视频等内容的收费盈利模式遭到毁灭打击。互联网经过长期博弈逐步摆脱无序状态,只因搜索爬虫失控又将回到比拼技术暴力的暗黑丛林,这种情景绝非法治下的互联网可以接受的。 Robots协议自成立以来在全球受到严格遵守,利用Robots协议屏蔽搜索的案例举不胜举。Facebook和Twitter长期屏蔽谷歌,后者除了发牢骚不敢采取任何规避手段;默多克的新闻集团一度全面屏蔽谷歌,谷歌一直忍到……忍到默多克自己忍不住投降;搜索屏蔽360的除了百度各网站还有腾讯的QQ空间,更有意思的是QQ空间屏蔽360爬虫却在2012年后对百度和Google开放,360甚至都没有为此指责腾讯歧视;腾讯尽管向百度开放QQ空间却将腾讯微博的内容屏蔽至今,新浪微博也一度加入屏蔽百度的队列;电商领域可能才是互相屏蔽的高地,淘宝从2008年起一直屏蔽百度搜索,京东、苏宁、当当网等也屏蔽了阿里旗下一淘搜索的爬虫。 各国法院承认Robots协议效力的判决同样不胜枚举。美国联邦法院早在2000年就在eBay诉BE(Bedder’s Edge)案[2]中就通过禁令支持了eBay屏蔽BE爬虫的主张。内华达法院2006年梳理的Field v. Google 案[3]也明确认可Robots协议是有效保护网站权利的通行标准。北京一中院同样于2006年就在审理著名的浙江泛亚诉百度著作权侵权案[4]判决中认定原告有权利用设置Robots.txt文件拒绝百度收录。上述通过Robots协议屏蔽搜索爬虫的案例和认可Robots协议判决,都证明Robots协议在产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都一直得到认可和尊重。 -------------------------------------------------------------------------------- [1]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 100 F. Supp. 2d 1058; 2000 U.S. Dist. LEXIS 7287. [3] 412 F. Supp. 2d 1106; 2006 U.S. Dist. LEXIS . [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6273号民事判决书。
专利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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